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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大數據追蹤疫情與人群接觸史 并不侵犯個人隱私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0-02-04  來源:法制日報  瀏覽次數:80
核心提示:疫情猛于虎。一場沒有硝煙的戰(zhàn)爭正在進行中。與2003年SARS暴發(fā)時不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發(fā)時,互聯(lián)網已成為主要的信
疫情猛于虎。

一場沒有硝煙的戰(zhàn)爭正在進行中。與2003年SARS暴發(fā)時不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發(fā)時,互聯(lián)網已成為主要的信息平臺,通過搜索引擎、信息流、社交網絡、社交媒體、新聞客戶端等,人們得以實時獲取疫情動態(tài)和防疫知識,也可以知曉和關切疫區(qū)人民的狀態(tài)。

有一點值得關注的是,2003年尚未出現(xiàn)的大數據,在這一次疫情中正在發(fā)揮作用。

1月27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副部長陳肇雄主持召開疫情防控大數據專家會商會,傳達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lián)防聯(lián)控機制會議精神,研究部署大數據支撐服務疫情防控相關工作。

陳肇雄強調,疫情防控工作是一項極其嚴肅的政治任務,拖延不得、懈怠不得、馬虎不得,通信行業(yè)要講政治、顧大局,積極作為、協(xié)同配合,充分發(fā)揮專家組作用,建立專家會商、研判機制,突出科學性、時效性、合法性,運用大數據有效支撐服務疫情聯(lián)防聯(lián)控、精準施策。

分析出行信息數據

精準助力疫情防控

恐懼比病毒更可怕。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確診患者同乘過一輛車怎么辦?這幾天,“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患者同行程查詢工具”上線,用戶只要輸入日期、車次和地區(qū)等信息,就可以查到對應行程,確認自己是否曾與已披露的確診患者同行。

查詢工具開發(fā)者名叫童永鰲,他在網上看到“尋人,這些車次、航班上有確診患者”的帖子后,意識到這很必要,但圖片不方便查詢,于是想到用技術來實現(xiàn)快速查詢。

1月27日11時,他的八人小組開始行動。晚上10時半,初版上線。在當晚22時27分發(fā)布的朋友圈里,童永鰲寫道:感覺面對疫情有心無力也幫不上啥忙……于是花了一天時間和幾個朋友搜集了數據,搭了個小網頁,希望能有點用處。

就是這個“小網頁”,4天被訪問了3500萬次。由于要保證數據真實性,尋人車次等消息都由人工核實和錄入。“所幸人民日報已經承擔起部分提供線索和核實工作。”童永鰲說,程序會維護到整個疫情期結束,“我只是用自己擅長的方式做點小事情”。

此次新型肺炎疫情蔓延至今,技術的力量日益凸顯。

日前,百度公司向社會提供了名為“全國春運人員遷徙熱力圖”的城市數據。雖然這聽起來與病毒疫情似乎并沒有多大關系,但是有媒體還是從百度遷徙地圖的城市大數據中發(fā)現(xiàn)了一些有用的內容。

例如,輸入“武漢”后查詢可知,從1月10日春運大幕拉開,到1月22日春運第一階段高潮落下,其間從武漢(起始地)流向全國各地的城市客流量排名,與各地新型肺炎病例被發(fā)現(xiàn)的數量與時間早晚,有著一定的正相關關系。

據百度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春運期間的人口流向圖主要是基于下載了百度地圖App的用戶地理位置數據以及用戶自愿提供上傳的信息,并結合大數據分析和挖掘等技術總結描繪出的(由于下載基數較為可觀,因此我們認為這些數據具備一定的可信度)。此外,百度也對用戶關心的數據隱私問題作了補充性解釋,分析所用的數據皆為脫敏數據,所有處理環(huán)節(jié)均不涉及個體隱私。

從技術角度來看,有關部門和技術公司如果能夠利用不同維度的海量數據信息,譬如地圖數據、航空數據、移動通信數據、電商消費數據等,進行綜合建模和分析,能夠做出針對疫情的重大合理決策判斷。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用戶同意公開,企業(yè)愿意共享相關數據。

在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電子政務專家汪玉凱看來,在當前的非常時期,充分運用大數據的功能來加強疫情防控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比如通過對出行信息數據進行統(tǒng)計分析,可以對人員流動進行精準防范。借助大數據對整個疫情進行防控,對整個社會而言是當務之急。”

汪玉凱認為,由誰來提供信息和數據并不是特別重要的,無論是鐵路部門的數據還是互聯(lián)網公司的數據都應該及時為政府所用,為當前的疫情防控作出貢獻?;ヂ?lián)網公司在不同程度上掌握著各個方面的數據,特別是關于醫(yī)療健康方面的,這些數據在國家危難之際應該主動與政府共享,這樣可以有效提升數據的疫情防范能力。

利用數據追蹤疫情

并不侵犯個人隱私

在1月28日央視《新聞1+1》欄目中,國家衛(wèi)健委高級別專家組成員李蘭娟院士連線白巖松時表示,專家正利用大數據技術梳理感染者的生活軌跡,追蹤人群接觸史,鎖定感染源及密切接觸人群,為疫情防控提供寶貴信息。

李蘭娟在連線中提到,某位患者曾表示自己并無重點疫區(qū)接觸史,但經過大數據排查,發(fā)現(xiàn)其至少接觸過3名來自重點疫區(qū)的潛在患病人士??梢姶髷祿夹g通過追蹤移動軌跡、建立個體關系圖譜等,在精準定位疫情傳播路徑,防控疫情擴散方面的重要作用。

“這次我們可以明顯看到大數據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已經發(fā)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武漢市市長在新聞發(fā)布會上說,武漢從1月10日到23日流出了500萬人,這就是一個精準的大數據。”采訪中,汪玉凱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百度還分析了500萬人的具體流向,60%到70%的人遷移到湖北各個地市,30%到40%流向全國各個省市和國外,因此各個省市都十分清楚武漢的人員流入情況,這對疫情的防控提供了精準的方向。

汪玉凱認為,隨著疫情的蔓延,大數據發(fā)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大數據可以幫助分析疫情蔓延高峰期,人員是否存在二次感染等,起到有力的預防作用。通過大數據來控制人員的流向,這是利用大數據的進一步防范。

比如,北京全面停止省際公路交通,這一決定正是建立在大數據分析之上,同時對鐵路也進行了控制。而對于民航、高鐵則沒有進行控制,是因為這兩種方式可以進行嚴密的體溫檢測和出行方向控制。“全部交通阻斷對于經濟社會發(fā)展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所以風險和安全之間要盡量找到平衡,而尋找這種平衡的方式就是要依靠精準大數據。”汪玉凱說。

此前,網上流傳的一張照片顯示,某省份運營商嘗試利用大數據畫像來幫助衛(wèi)生部門進行潛在疫情風險定位,其中從武漢漫游到某省、某省漫游到武漢的用戶數一目了然。

在業(yè)內人士看來,基于漫游數據,再結合號碼實名制的身份信息,理論上可以對疫區(qū)漫出人員進行追蹤和防控,進而降低乃至堵截疫情傳播。只要用戶不扔掉手機,不關閉手機,就可以被追蹤到。這里面有用戶隱私保護的問題,運營商自然是配合監(jiān)管部門進行梳理分析,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框架內對用戶大數據進行利用。

對此,也有評論提到了隱私保護的問題。采訪中,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認為,目前一種錯誤的隱私觀是將個人信息作為個人隱私,結果人人都在說隱私,但每個人在討論隱私時,卻是在不同的語境下進行的討論。

“這就導致了隱私無定論的后果。從法律意義上而言,隱私是由隱私權來保護的。法律在設立權利時一個基本的功能是定分止爭。權利的邊界也是自由的邊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不受他人侵犯。同樣,法律在制定權利邊界的時候也應由公眾知悉。法律必須保障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權益。目前隱私權的界定取決于個人,這就不符合法律制定的標準。”劉德良說。

劉德良認為,法律意義上的隱私應該是與社會利益、公共利益沒有直接關系,同時又直接與個人名譽、尊嚴直接相關的這部分個人信息。用個人信息來有效追蹤疫情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并不涉及個人隱私,只有后續(xù)的個人信息濫用行為才會對個人隱私有損害。合理使用并不會對個人造成危害,相反會有利于促進社會安定,有利于社會治理安定。如果將其作為隱私,社會治理將無法進行,還會威脅他人健康。

建立暢通數據通道

提升整體防控能力

疫情面前,沒有人是孤島。相比17年前的SARS,互聯(lián)網尤其是大數據的作用,在本次抗擊疫情的過程中尤為明顯。最新疫情信息、各路專家解疑答惑、社交媒體上的患者求助和認證、多平臺防疫科普直播,以及普通人“網絡一線牽”的守望相助。募集物資、對接需求、講述自己的經歷,大家不再原子化地困在信息黑洞里,而是借由網絡,在虛擬世界獲得幫助、支撐和慰藉,連成一片。

實際上,從肺炎疫情的防控來看,大數據雖然已經在扮演相應角色,但還有很多可待深挖的地方。如果出現(xiàn)下一次疫情,大數據可以做什么,科技又可以做什么,防御疫情大數據還能做些什么?

在汪玉凱看來,加強數據共享是非常迫切的,省市之間、地方和地方之間、企業(yè)和政府之間、國內和國際之間都需要打通數據,圍繞疫情防控共享數據建立暢通的數據通道。將這個通道建起之后,就更能夠提升全國的整體防控能力,不再各自為戰(zhàn)。

同時,汪玉凱還提出,當前我國還沒有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制度和規(guī)范還不夠細化。因此,也有少數個人信息濫用的行為發(fā)生。“在這個非常時期中,第一是利用大數據進行疫情防范,第二也要盡量保護個人隱私。在大數據的使用過程中要最大范圍內考慮到個人隱私,避免對個人信息的濫用。這兩者需要進行權衡,顧全防御大局是首要考慮的。”

“大數據的功能十分強大,在預警、治理、后續(xù)治療等過程中都可以發(fā)揮自身作用。”劉德良認為,從這一次疫情的情況來看,大數據的預警功能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導致疫情蔓延如此迅速,沒有及時提升社會的警戒意識。

同時,大數據也可以在治理過程中發(fā)揮作用。在當前過程中,透過大數據分析,可以準確分析疫情的蔓延情況,有針對性的進行治理。在后續(xù)治療過程中,大數據也能發(fā)揮自身作用。“我們不能將其功能局限在當前的疫情分析上。大數據甚至還能幫助我們預防未來不可知的疫情。反過來說,當前的立法也要及時更新,積極促進大數據的發(fā)展。”劉德良說。

值得注意的是,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內,數家互聯(lián)網公司通過自己的數據和技術能力,給有關部門提供了大量數據支撐,為傳染源(人員)的篩查、追蹤、控制和隔離作出了巨大貢獻。

但也有評論指出,這樣的數據共享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網絡安全法并沒有給出例外的情形,能靠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中關于同意的例外規(guī)定,抵御將來可能的法律糾紛嗎?

“數據共享行為還需要進一步區(qū)分,不能一概而論。在國家危難之際,如果這些數據與防范疫情相關聯(lián),我認為并沒有違背法律,這是非常時期的非常舉措。但如果互聯(lián)網公司將這些數據作為營利之圖,進行商業(yè)應用,就不具備合法性。”汪玉凱說。

汪玉凱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國家安全法和國家信息安全法也對個人信息安全進行了初步規(guī)定,但還遠遠不夠。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之前,規(guī)范個人信息還是以網絡信息安全法為準,但其規(guī)定并不細致,有很多模糊地帶。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問題也已經納入國家立法規(guī)劃之中。“在正式法律出臺之前,需要利用國家安全法、網絡信息安全法中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來進行調節(jié),但是如果出現(xiàn)了法律條文范圍之外的問題,就要通過行政舉措或者其他措施進行彌補。同時這也在警示我們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guī)。”

“如果按照傳統(tǒng)的偏執(zhí)的隱私觀念定義,大數據產業(yè)、數據共享行為乃至人工智能行業(yè)都難以發(fā)展。因此,我認為,只要不涉及法律意義上的隱私,則數據共享行為就具備合法性。”劉德良說,法律首先要反映現(xiàn)實,其次還要促進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此次疫情帶給我們的啟示就是需要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隱私觀,摒棄個人信息等同于個人隱私的錯誤觀念。在注重保護法律意義上的隱私的同時,還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做好后續(xù)防治工作。  
 
本條信息網址: http://florida-senior-care.com/article/show-48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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