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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媒大學原副校長蔡翔因貪污獲刑三年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0-11-02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作者:張桓碩網(wǎng)  瀏覽次數(shù):204
核心提示:新京報快訊 據(jù)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11月2日消息,經(jīng)審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已對中國傳媒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蔡翔涉嫌貪污
  新京報快訊 據(jù)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11月2日消息,經(jīng)審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已對中國傳媒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蔡翔涉嫌貪污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蔡翔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套取公款,數(shù)額巨大,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京03刑初5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蔡翔,男,56歲,中國傳媒大學原副校長,曾任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社長,因涉嫌職務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留置,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李東方、屈坤磊,中豪(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檢職檢刑訴[2020]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翔犯貪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郭澤鋒、檢察官助理張玉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翔及其辯護人李東方、屈坤磊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擔任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社長、中國傳媒大學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人民幣72.422428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08年6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擔任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社長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列會議費支出的方式,使用公款人民幣3萬元在北京金某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辦理會員卡1張,供其個人使用。

(二)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擔任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社長、中國傳媒大學副校長、科研項目負責人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列學生勞務支出、虛假發(fā)票報銷等方式,先后套取中國傳媒大學科研經(jīng)費共計人民幣49.422428萬元據(jù)為己有。

(三)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擔任中國傳媒大學副校長、科研項目負責人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列審讀費、購買虛假差旅機票等方式,先后套取公款人民幣20萬元據(jù)為己有。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蔡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蔡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蔡翔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蔡翔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蔡翔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認為蔡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中國傳媒大學系教育部直屬國有事業(yè)單位。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傳媒大學出版社)原系中國傳媒大學校辦企業(yè),2012年改制成為中國傳媒大學下屬國有獨資企業(yè)。

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擔任中國傳媒大學副校長、傳媒大學出版社社長、科研項目負責人等職務便利,以虛列支出、虛假發(fā)票報銷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72.422428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8年6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擔任傳媒大學出版社社長的職務便利,通過虛列會議費支出的方式套取公款3萬元,在北京金某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辦理會員卡一張并用于個人消費。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確認的證人李某1、閔某、張某、何某的證言,傳媒大學出版社2008年組織架構信息,記賬憑證、發(fā)票、轉賬支票,情況說明、郁某溫泉花園度假村會員卡客人對賬單、會員卡消費信息、賬單信息、交易瀏覽信息、賓客登記,被告人蔡翔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擔任傳媒大學出版社社長、科研項目負責人等職務便利,以虛列學生勞務支出、虛假發(fā)票報銷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計49.422428萬元據(jù)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確認的證人唐某、趙某1、董某、覃某、汪某、王某1、姜某、李某2、李某3、聶某、劉某1、郭某、李某4、劉某2、劉某3的證言,教育部、中國傳媒大學關于科研項目管理、科研項目經(jīng)費的相關規(guī)定,蔡翔科研處備案所有項目材料清單、蔡翔科研項目收支匯總、科研項目經(jīng)費卡、現(xiàn)金卡、立項通知書、結項證明、財務憑證,記錄本、導師津貼表、課題經(jīng)費結算表、轉賬記錄、記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聊天記錄,北京泰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虛開的發(fā)票復印件,思某市場營銷顧問有限公司記賬憑證,被告人蔡翔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三)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擔任中國傳媒大學副校長、科研項目負責人等職務便利,以虛列審讀費、購買虛假差旅機票等方式套取公款20萬元據(jù)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確認的證人趙某2、李某1、劉某3、王某2、徐某、姜某、劉某4、劉某2的證言,中國傳媒大學關于科研獎勵的相關通知、規(guī)定,《關于2009年以來蔡翔科研預算獎勵收入整體情況的補充說明》,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申請書、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結項績效考評表,《關于蔡翔2014年度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科研獎勵收支情況的說明》、《關于蔡翔等3人2014年度科研獎勵個人收入發(fā)放的說明》,撥款財務證明、出版合同,差旅費明細表、記賬憑證、支出憑單、機票行程單、費用核定單、發(fā)票等財務憑證,情況說明,被告人蔡翔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案發(fā)后及本院審理期間,蔡翔的近親屬代為退繳贓款72.422428萬元,現(xiàn)扣押在案。

認定全案事實的證據(jù)還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確認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關于蔡翔職務任免、職責分工的相關通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教育部紀檢組《關于移送中國傳媒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蔡翔嚴重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函》、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等法律手續(xù),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查詢打印表,扣押手續(xù),認罪認罰具結材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翔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中國傳媒大學副校長、傳媒大學出版社社長、科研項目負責人等職務便利,以虛列學生勞務開支、虛假發(fā)票報銷等方式套取公款,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翔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發(fā)表的蔡翔具有上述從輕情節(jié)的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但鑒于蔡翔貪污行為持續(xù)時間長、次數(shù)多,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經(jīng)本院告知后,公訴機關對量刑建議未作調整,故本院依法作出判決。綜上,根據(jù)被告人蔡翔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翔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蔡翔退繳的貪污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七十二萬四千二百二十四元二角八分,其中人民幣六十九萬四千二百二十四元二角八分發(fā)還中國傳媒大學,人民幣三萬元發(fā)還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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